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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730372号“尼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27:4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042号
申请人:郑传捷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冉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6日对第49730372号“尼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小尼力”品牌经宣传使用在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存在经营异常情形及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大量申请商标,明显超出其合理经营范围,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之嫌疑。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其他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商标及知名人物姓名相同或相近,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电子扫描件):
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
2、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
3、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与他人品牌、知名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资料;
4、申请人简介;
5、申请人经营的淘宝店铺经营证明、店铺销售截图及相关内容公证书;
6、申请人店铺行业排名及获奖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4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类汽车前灯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7月13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的主张。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提出的评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且其未就援引的《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提出具体的事实,故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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