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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740889号“AOTEM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35:4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119号
申请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维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汇百原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1日对第46740889号“AOTEM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4183617号“奥特曼”商标、第28931249号“M78 奥特曼”商标、第16920872号“奥特曼 ULTRAM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奥特曼”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2、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品化权。
3、被申请人有恶意攀附申请人“奥特曼”品牌知名度的行为,属于恶意注册的情形,将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公司及“奥特曼”的介绍、申请人公益活动相关信息;
2、“奥特曼系列”品牌荣誉奖项、 “奥特曼系列”获得吉尼斯纪录证明、相关媒体报道;
3、引用“奥特曼”的相关期刊、2020天猫“双11”IP电商指数报告;
4、相关案件决定书、判决书、 “奥特曼”系列主题活动的相关信息、 “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宣传推广、 “奥特曼”系列作品评分及视频播放信息;
5、百度指数、微博、抖音等平台的热搜数据统计;
6、在先判决。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
3、争议商标的注册合理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专利、动漫排名、媒体报道等主要证据。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申请理由和主张,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同时增加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的主张。
申请人质证提交了民事判决、著作权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等商品上,后被提起异议,商标局于2022年4月28日发布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三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等商品上。
3、申请人提交的中国妇女报、大河报、新闻晚报、都市女报、中国计算机报等媒体报道显示申请人“奥特曼”品牌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4、申请人提交的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在(2021)粤0104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中认定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百兽勇士”玩具产品,并销毁库存。并赔偿申请人的被授权人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AOTEMAN”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同的中文部分“奥特曼”呼叫相近,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游戏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销售习惯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基于在先知名影视作品及人物形象而享有的“奥特曼”名称的商品化权益。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所主张的知名影视作品及人物形象名称商品化权益实质上是该名称基于相关作品、人物的知名度和商业信誉,而在衍生行业上具有的与特定主体的对应联系以及相应的商业价值和交易优势。当该知名作品及人物形象名称已经在衍生商品上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时,其与特定主体的对应联系以及相应的商业价值已可以通过注册商标专用权制度获得充分保护,不再有必要援引“其他在先权利”有关规定主张“商品化”权益。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将其主张的知名影视作品及人物形象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在第28类商品上,我局亦已对争议商标与相关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适用相应的商标权予以保护。故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3、鉴于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4、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AOTE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