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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467109号“斯盖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35: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554号
申请人:盖璞(国际商标)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立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1日对第49467109号“斯盖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GAP”系列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04714号“GAP”商标、第1645392号“GAP”商标、第14289231号“GAP”商标、第14599107号“盖普”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及其母公司杰普公司的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光盘):1、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2、类似情况商标案例;3、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商标列表;4、申请人及其母公司介绍及关联关系证明;5、申请人品牌排行榜及相关报道;6、宣传册、媒体文章、广告图片、财务报告等宣传材料;7、专卖店销售情况、网络销售情况、销售票据、购物明细;8、维权记录;9、其他证据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经审理被准予注册,现处于专用期限内。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5类腰带、帽子、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因此,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斯盖普”与引证商标一至三“GAP”在呼叫上相近,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四的“盖普”,整体亦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四的新含义,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联系在一起,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三、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不予评述。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李重
龚丽娟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斯盖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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