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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537757号“奶糖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36: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754号
申请人:深圳美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星禾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50537757号“奶糖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是商标抢注人,不仅抢注了申请人的在先知名商标,还抢注了与“HIPANDA”、“野兽派”、“蒙奇奇”近似的商标,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品牌的故意。被申请人的行为已对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了干扰,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与第17232250号“奶糖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107864号“奶糖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域名权。五、争议商标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2、“奶糖派”的起源和理念;3、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4、相关新闻宣传报道、宣传活动图片、参展证据等;5、产品图片、店铺图片等;6、线上店铺信息、粉丝数截图;7、媒体发布合同、发票、视频截图等;8、所获荣誉证据;9、域名信息及证书;10、被申请人商标查询信息;11、其他相关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食物保温容器;保温瓶;隔热容器;梳妆盒;牙刷;电梳;饮用器皿;玻璃杯(容器);杯;纸或塑料杯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物保温容器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内衣、市场营销等商品/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物保温容器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涉案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域名已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该域名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奶糖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