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1735847号“遇见泰悠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37: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878号
申请人:佛山市和礼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东泰悠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3日对第61735847号“遇见泰悠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名下第53528231号“泰悠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经具有较高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专用权,复制、抄袭他人较强显著性的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广告合同;宣传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根据被申请人企业字号独立设计而来,具有合理来源和独特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基于实际使用的真实意图注册商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6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广告策划;会计;寻找赞助;开商业发票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有效期限至2032年6月27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经在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提供商品销售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获准注册,目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广告策划;寻找赞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的方式、目的、对象及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为中文“遇见泰悠悠”,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泰悠悠”,呼叫及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服务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开商业发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未违反上述规定。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是对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申请人未阐释具体内容,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佐证其主张,故申请人该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会计;开商业发票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遇见泰悠悠 商标 佛山市和礼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