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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51815号“和藤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40: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438号
申请人:叶梓晨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51815号“和藤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4502671号“和藤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目前仍在异议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查此案。申请人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238237号“和藤HE T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商品类别1108、1109的驳回无意见。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准予注册,现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暖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及核定使用的“电暖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和藤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