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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438504号“这里家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41:0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724号
申请人:北京博远创华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争议商标受让人):深圳日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争议商标所有人:吴宗俊)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32438504号“这里家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的第7195421号“那里家居 NaLi.Furniture及图”商标、第20120525号“那里国际 那里·国际家居”商标、第20120372号“那里.国际家居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那里家居”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特定关系。原争议商标所有人吴宗俊与申请人所属行业相同,其是在对申请人“那里家居”应知和明知的背景下,复制、摹仿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性和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极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荣誉证书;
2、特许经营授权书及经销商专卖店信息;
3、招商合同及店铺租金、物业管理费交款凭证;
4、外观专利证书;
5、家具产品效果图展示;
6、门店及产品展示;
7、家具产品买卖合同及交款凭证;
8、网站和视频报道截图;
9、在先异议决定、无效宣告裁定书;
10、维权证据;
11、商标授权合同及被授权人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商标状态待定。
2、原争议商标所有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恶意。
3、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综上,原争议商标所有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在先裁定等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吴宗俊于2018年7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局于2020年3月7日发布商标注册公告。2023年4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的使用在第20、35类家具、广告等商品/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三的撤销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3、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书、家具产品买卖合同及交款凭证、网站和视频报道截图等证据均不足以其“那里家居”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4、原争议商标所有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70多件商标,其中包含“那里”、“这里家居”等多件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商标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未明确其享有何种在先权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那里家居”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相关规定。
2、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原争议商标所有人吴宗俊申请注册了270余件商标,涵盖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广泛,已超出正常的商业使用需要,其中还包含了“那里”、“这里家居”等多件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原争议商标所有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商标及其名下商标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亦难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原争议商标所有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4、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影响实质结论,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这里家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