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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317030号“科比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41: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529号
申请人:法国国家产品原产地与质量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科比埃酒庄有限公司
大陆接收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号-号自编房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45317030号“科比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Corbieres”及其中文翻译“科比埃”是法国葡萄酒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争议商标是对法国葡萄酒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科比埃”的抄袭和摹仿。二、“Corbieres”及其中文翻译“科比埃”是公众知晓的法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三、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其商品来自于法国的科比埃地区或与该地区有某种关联。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恶意,扰乱公众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09年10月30日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52/172号《法令、法规和通报》、附录及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翻译的中文,公报文件内容:食品、农业与渔业部长于2009年10月29日发布的有关“Corbieres”、“Corbieres-Boutenac”等原产地监控命名(法定产区)的第2009-1339号法令,标准:AGRT0919764D,附录中提交了“Corbieres”原产地监控命名(法定产区)的准则;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网站CORBIERES作为原产地名称获得注册的网页信息页打印件及其翻译,内容显示:原产地名称:CORBIERES,编号:374,日期:1967年12月20,原产地缔约方:法国,权利人:享有相关原产地名称的葡萄酒生产商和生产商团体;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1122-2015进口葡萄酒相关术语翻译规范》相关摘页,表10法国葡萄酒产区及主要酒庄名称中文表述(续)列表中含“Corbieres”、“Corbieres-Boutenac”,对应中文表述为“科比埃尔”、“科比埃布德纳克”;
4.互联网上关于“科比埃”的信息的打印件,包括科比埃(Corbieres)葡萄酒产区的相关介绍文章;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部分商标信息页打印件;
6.经公证认证的法国2006-1574号法令中关于申请人使命介绍的相关条文的复印件;
7.《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一书中对法国国家原产地名称局的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2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规定,本案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科比埃(Corbieres)”在葡萄酒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地理标志。争议商标“科比埃”与该地理标志中文相同,而被申请人并非来自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争议商标在葡萄酒及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或具备相关品质特征。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科比埃(Corbieres)”是法国葡萄酒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网络媒体已对“科比埃(Corbieres)”及产自该地的葡萄酒进行相关宣传介绍。争议商标“科比埃”与该名称中文相同,将其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等特点发生误认,从而导致误购。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自身构成要素不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申请的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科比埃”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五、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争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第、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科比埃 商标 法国国家产品原产地与质量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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