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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129785号“NUX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43:0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188号
申请人:娜可丝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狄金才 委托代理人:温州成大方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3日对第14129785号“NUX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具有半个世纪历史的知名化妆品制造商,其在先申请注册了“NUXE”商标、 “欧树”商标、“NUXE PARIS及图”商标,上述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在化妆品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NUXE”商标及商号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应知晓其商标和商号,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商标和商号的抄袭、摹仿。二、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恶意申请注册了申请人其他商标及多件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其行为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三、申请人名下的国际注册第684940号“NUXE PAR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为相关公众熟知,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损害了申请人利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认定引证商标为化妆品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形式):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2、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3、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杂志上对申请人“NUXE”产品的宣传报道;4、申请人与上海汇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独家代理销售“欧树”、“NUXE”品牌的产品合同、独家代理证明及中文摘译;5、申请人“NUXE”、“欧树”商标在化妆品等商品上的产品销售及宣传证据;6、媒体报道;7、国家图书馆文献检索报告;8、申请人官网及微信公众号信息;9、荣誉资料;10、在先决定书及裁定书、法院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自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便对其进行了全面的宣传和推广,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二、申请人将“NUXE”及“欧树”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之前,已有其他主体将上述文字注册为商标,上述文字并非由申请人独创,被申请人并未复制及摹仿申请人商标。三、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误导公众。四、被申请人出于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未违反诚信原则,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商品购销合同及发票、商标授权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照片、法院判决书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坚持无效宣告理由,交补充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自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2、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引证商标已国际领土延伸至中国,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
3、被申请人名下共计有27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5778874号“阿狄大师adidaSHI及图”商标、第7644705号“CHANGE及图”商标、第7644706号“凯狄宝恣KD.PORTS”商标、第12376418号“皮卡丘PIKAQIU”商标、第13208277号“锐福RAV4”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经合议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一、《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申请人主张对引证商标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保护。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然可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商标法》法域内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其中,包括对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等行为的规范。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真实使用意图。申请人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通过《时尚健康》、《瑞丽服饰美容》、《健康准妈妈》、《都市主妇》等多个期刊对其引证商标进行了一定的宣传,(2013)高行终字第86号行政判决书中认定2003年10月9日之前,申请人“NUXE PARIS及图”商标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在我国大陆地区已为相关公众知晓,并形成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含有相同的字母组合“NUXE”,该字母组合本身并无含义,为臆造词汇,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5778874号“阿狄大师adidaSHI及图”商标、第7644705号“CHANGE及图”商标、第7644706号“凯狄宝恣KD.PORTS”商标、第12376418号“皮卡丘PIKAQIU”商标、第13208277号“锐福RAV4”商标等与他人在各自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或角色名称相近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情形。
三、仅就争议商标标识本身而言,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NUXE及图 商标 娜可丝实验室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