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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567249号“好惠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43:4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28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国技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万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孔欣瑶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律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67249号“好惠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941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9年1月30日至2022年1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一直处于持续使用状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永嘉县惠买超市有限公司公众号页;”好惠买“超市门面、宣传单、超市店内装潢、店外公告牌、超市小票、超市员工服装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固定资产标签照片、员工工牌照片、百度外卖合作广告单、公众号首页及详细信息页截图、小程序首页及详细信息页截图、内部邮箱页面截图、APP STORE搜索页面截图、APP后台信息界面、好惠买采购网网页截图、官网截图、商标使用授权合同、超市装潢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会计“等服务上进行了宣传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了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6月8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7月7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等服务上。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30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会计”等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未体现使用主体,形成时间难以确定,且所体现的并非会计等服务。综上,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会计”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好惠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