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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54206号“START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43:2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11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世达志企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领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3654206号“START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694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9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1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效,故我局裁定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子公司企业信息;
2、商标授权书;
3、办公区照片;
4、公众号截图;
5、调查报告、账单及收款凭证;
6、业务委托合同、收款凭证及发票;
7、股权转让委托合同、付款通知、服务费收款凭证;
8、中介服务合同;
9、为他人推荐装修公司的相关材料;
10、安保服务销售委托协议、账单、发票、收款凭证;
11、佣金支付协议;
12、《北京japion》、《PPW》杂志宣传;
13、《NEW LIFE MANUAL》宣传材料;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0、宣传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世达志株式会社于2003年7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询价等服务上,2008年7月21日获准注册。2016年9月19日经商标局核准名称变更为本案申请人名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效,故裁定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予以撤销。
2、证据2显示申请人授权世达志(武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世达志不动产投资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世达志不动产投资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世达志(广州)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可以使用复审商标,授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证据6显示在复审期间内,世达志不动产投资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业务委托合同中世达志不动产投资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为他人提供了咨询业务服务,并有银行回单和发票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复审期间为2019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和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授权书、业务委托合同、收款凭证及发票等证据,上述业务委托合同、收款凭证及发票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被授权人世达志不动产投资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在复审期间内为他人提供了咨询业务服务,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询价;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咨询;市场分析;商业调查;市场研究;商业专业咨询;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服务与复审商标被授权人提供的咨询业务服务为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予以维持。调查报告书、账单及收款凭证等资料未能体现复审服务。房屋销售合同、中介服务合同及付款凭证未能体现复审服务。办公区照片、公众号截图、公众号截图、调查报告、账单及收款凭证、股权转让委托合同、付款通知、服务费收款凭证、中介服务合同、为他人推荐装修公司的相关材料、安保服务销售委托协议、账单、发票、收款凭证、佣金支付协议、宣传册及《北京japion》、《PPW》电子杂志宣传等证据在无其在证据佐证情况下,上述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和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2019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1日期间内在商业询价;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咨询;市场分析;商业调查;市场研究;商业专业咨询;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商业询价;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咨询;市场分析;商业调查;市场研究;商业专业咨询;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服务上予以维持,在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STARTS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