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426418号“西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46: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793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崇光·西武 委托代理人:北京怡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26418号“西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02366号“茜武”商标、第52637456号“西武秀”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对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全套衣、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西武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