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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99089号“荳施 DOUC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47:2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01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卢万尼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米思特琳(宁波)护肤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99089号“荳施 DOUC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2811号决定,于2022年8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米思特琳(宁波)护肤品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该使用证据有效。卢万尼斯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市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中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并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有关证据材料:1、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股东信息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2、情况说明书;3、化妆品委托加工合同、账户交易明细、销售提货单;4、合同、备案委托书及备案目录、备案信息;5、检验报告、续展注册证明及商标注册证;6、代理合同、销售清单及产品图片、门店照片。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了证据再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美雅(惠州)化妆品有限公司于1993年3月2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精、洗面清洁液等商品上。经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19年11月13日转让至米思特琳(宁波)护肤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提货单,显示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商品为深层洁肤蜜、保温精华霜、蜂胶洗颜乳、祛痘面膜等,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化妆品备案信息、检验报告、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深层洁肤蜜、保温精华霜、蜂胶洗颜乳、祛痘面膜等商品上。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洗发精、洗面清洁液、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标。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洗发精、洗面清洁液、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等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在案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洗面清洁液、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荳施 DOU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