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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464163号“F studi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48:1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36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STF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64163号“F studi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914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长沙发现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在2019年02月07日至2022年02月0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套服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与之类似的裙裤、睡衣、上衣、工装裤、运动衫、外套商品上一并予以维持,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套服等商品上进行过有效的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交由申请人进行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在套服等商品上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复印件形式):1、天猫商家后台截图;2、商品信息截图;3、商品包装材料图片;4、交易记录截图;5、销售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形成于网络,证明力较弱,或不在指定期间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7年4月7日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于2018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裙裤、睡衣、上衣、工装裤、套服、运动衫、外套、长袜、领带、围巾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8年3月27日止。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2022年02月07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申请。被申请人对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阶段撤销长袜、领带、围巾商品上注册的决定未提出复审申请,故其应无异议,本案审理审理范围应为本案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的,被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决定维持的裙裤、睡衣、上衣、工装裤、套服、运动衫、外套商品为复审商品。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而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天猫商家后台截图,未显示该天猫店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且该截图中订单显示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2商品信息截图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证据3商品包装材料图片为未显示形成时间的自制证据;证据4交易记录截图,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显示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5销售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无销售单位的盖章等。故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裙裤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裙裤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