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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420559号“RCABI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49: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285号
申请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老板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万邦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9日对第47420559号“RCAB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创立于1979年,“老板”、“ROBAM”品牌电器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039881号“ROB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91963号“老板 ROB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具有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是“搭便车”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被申请人还申请了其他与申请人“ROBAM”商标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同时也会造成申请人“老板”、“ROBAM”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淡化,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市场占有率统计数据;统计调查信息证明;在先案件决定书;申请人关联公司工商信息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为臆造词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于2023年1月31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周久敏于2020年6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烹调用装置和设备、淋浴热水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3月6日。2021年10月6日,争议商标转让给广州老板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消毒设备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由字母“RCABIAN”构成,与引证商标一“ROBAM”、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文字“ROBAM”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设备、壁炉(家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消毒设备、电暖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存在交叉重合,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的“老板 ROBAM”商标经宣传使用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灶具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RCAB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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