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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570360号“PANQA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53: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491号
申请人:盼盖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明人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08日对第52570360号“PANQA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PANGAIA”品牌是申请人的字号和核心商标,在服装等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该品牌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形成了稳定的唯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1949582号“PANGAI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39623B号“PanGa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和域名高度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致使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侵犯了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在先字号权和域名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申请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行为。争议商标明显抄袭了申请人商标,其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四、被申请人的主营业务为服装业,其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不具有不知悉的可能。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的服装从业者,非但没有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合理避让,反而针对多件商标反复抢注,其行为属于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申请注册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行为,显然违背了争议商标的内在价值,亦将影响商标的正常注册秩序,甚至有碍于商品经济中诚实守信的经营者进行正常经营。五、被申请人明知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而故意复制模仿,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关于“PANGAIA”、“FLWRDWN”和“PPRMINT”的介绍;
2、搜狐网报道;
3、销售“PANGAIA”商标服装的淘宝信息打印页;
4、微博上关于PANGAIA的报道;
5、在先无效宣告裁定、法院判决;
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5月6日通过第183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于2022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1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或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牧师、神父穿的)白麻布长袍、衬衫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的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首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牧师、神父穿的)白麻布长袍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争议商标“PANQAIA”与引证商标二“PanGai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衬衫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首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PANGAIA”作为字号在先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不致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其次,鉴于关于域名权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侵犯其域名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再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旨在保护未注册商标,而本案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二,并获我局充分保护,因而本案不适用该条款审理。
第三,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同时,《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它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第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PANQA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