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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830683号“挺野”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54:5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18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沙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德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30683号“挺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118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9年4月24日至2022年4月23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该商标予以撤销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长期的宣传与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恳请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1688平台店铺截图、部分销售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3、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10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棋;箭弓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8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4月24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表明,在复审期间内,宁波挺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有权使用复审商标,该授权需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其他使用证据予以综合认定。证据2为挺野充气游泳池商品在1688平台的销售页面截图及部分交易成功的订单截图,但是该份证据未显示1688平台的销售主体与申请人及宁波挺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不能当然视为其使用证据;证据3中的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明力较弱。
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复审期间内,申请人及其被授权人已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