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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014226号“马丁.韦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55:3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43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014226号“马丁.韦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530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杰凡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联营合同、销售发票、网络店铺销售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服装、鞋、领带、皮带、帽子”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9014226号第25类“马丁.韦乐”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各大城市商场签署的联合销售合同及发票、相关宣传文章等证据,可以证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经过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答辩人杰凡尼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仙林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签订的联合销售合同、发票;
2、南京仙林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金鹰湖滨天地”公众号2021年1月27日发布文章;
3、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广州名韦服装有限公司与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大连麦凯乐总店签订的联销合同、发票;
4、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大连麦凯乐总店“麦凯乐大连总店”公众号2020年12月20日发布文章;
5、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广州名韦服装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汇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发票;
6、中山市汇信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山世纪汇购物中心”公众号2022年4月8日发布文章;
7、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广州名韦服装有限公司与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联合销售合同、发票;
8、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金鹰国际南京购物中心“金鹰新街口店”2020年11月29日发布文章;
9、“MaYF”公众号2020年9月6日发布文章;
10、可信时间戳取证录屏及认证证书。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本案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广州名韦服装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被申请人与商城、奥特莱斯等品牌专柜经营合同及发票;商品图片;实体店照片。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部分证据中显示的商标与复审商标存在差异,部分合同申请人怀疑后期补充,存在瑕疵。部分展柜签署的合同及发票等不能证明已经售卖给消费者。部分产品图片显示表示疑似后期增加。部分宣传文章仅证明其宣传无法证明商标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子、领带;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于2014年4月7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4月27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9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26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广州名韦服装有限公司与大商集团等商场签订的联销合同中显示了复审商标,后附的销售发票中显示了“裤子、鞋、帽子、皮带、领带”等商品,且相关商场发布的促销活动宣传中显示有复审商标品产品活动信息。被申请人提交的广州名韦服装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显示,被申请人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故在不违反被申请人意志的情形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裤子、鞋、帽子、皮带、领带”商品上经过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以及与之类似的其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