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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891256号“悦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55:4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73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州市我在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锦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91256号“悦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925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在“咖啡馆;茶馆;餐厅;饭店;餐馆;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流动饮食供应”部分服务上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副本。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门店招牌照片;
2、餐巾纸、奶茶杯、菜单等使用证据图片;
3、收银小票结账单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1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7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至本案复审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茶馆;餐厅;饭店;餐馆;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流动饮食供应”部分服务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咖啡馆;茶馆;餐厅;饭店;餐馆;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流动饮食供应”部分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3为真实性及形成时间均难以确认的自制证据,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其在2019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咖啡馆;茶馆;餐厅;饭店;餐馆;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流动饮食供应”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咖啡馆;茶馆;餐厅;饭店;餐馆;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流动饮食供应”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悦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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