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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22721号“酃峰LING FE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55:57关于第1722721号“酃峰LING FE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8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炎陵县神农峰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恒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22721号“酃峰LING FE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130号决定,于2022年9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炎陵县神农峰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9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该使用证据无效。彭倩倩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集茶叶种植、生产、加工、销售、文化推广于一体的高端茶叶企业,复审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固定联系。申请人提交的合同、产品包装及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的情况。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茶叶收购、销售合同及产品明细单;2、检验报告;3、银行收付款明细;4、营业执照;5、发票及荣誉证书。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大部分相同,其中不同的证据有:6、产品、门店及加工场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炎陵县天堂茶厂于2000年10月20日申请注册,使用在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15年12月13日转让至炎陵县农业学会名下,后又于2017年8月20日转让至炎陵县神农峰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产品明细单及银行收付款明细,显示了复审商标,且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商品为绿茶、红茶,以上证据与申请人提交产品图片、检验报告等证据相互佐证,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绿茶、红茶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绿茶、红茶商品与茶、茶叶代用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型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茶、茶叶代用品上的注册可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酃峰LING FENG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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