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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734626号“UNDERBAS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56: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998号
申请人:姜日勋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康正伟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1日对第38734626号“UNDERBAS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韩国已获准注册的“UNDERBASE”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在中国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UNDERBASE”商标,易造成混淆、误认。三、被申请人大量抄袭囤积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并无实际使用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商标在韩国的注册信息附翻译;
2.授权书及译文、FMJ官网的简介;
3.淘宝网关于“UNDERBASE”品牌的搜索结果、商品摘页;
4. “UNDERBASE”服装经销合同;
5.即墨市正伟服装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6.被申请人对FMJ公司品牌抄袭汇总、对其他品牌的抄袭汇总、申请商标汇总、异议决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11月6日通过第181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6日申请注册,2020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有第46446868号“PERM
DUCK及图”商标、第38267288号“ODD PEARS”商标、第33482807号“POMELO”商标、第31683986号“MAG JAY”商标、第31685081号“J'JAPOSTROPHE”商标、第38720509号“JEONBELL”商标等150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韩国已获准注册的“UNDERBASE”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鉴于申请人“UNDERBASE”商标并未在中国获准注册,申请人在中国并不享有“UNDERBASE”商标的在先商标专用权,故我局对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提交的涉及其商标使用的证据(证据2至4)或显示时间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后,或为域外证据,或未附销售发票等票据予以佐证销售合同的实际履行,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在第25类与服装等商品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亦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在韩国注册并使用的“UNDERBASE”商标相同。根据查明事实2,被申请人曾申请注册了“PERM DUCK及图”、“ODD PEARS”、“POMELO”、“MAG JAY”、“J'JAPOSTROPHE”、“JEONBELL”等多件商标标识与他人在先商标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难谓巧合,且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起权利请求。其中第38720509号“JEONBELL及图”商标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认为违背《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申请人未答辩,我局不能确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出于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亦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