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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82749号“京果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58:1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65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果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京果园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82749号“京果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40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包装食品图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6月02日至2022年06月01日期间内在“鲜水果”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至今,申请人从未间断过该商标的使用。京农控股集团下属果品行业鲜果产品对外统一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并邮寄给被申请人。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京果微店店铺销售信息及录屏;
2、京果品牌与京东平台的合作;
3、京果品牌参与的活动;
4、京果品牌参与活动所获表彰;
5、销售发票;
6、使用授权书、股权穿透图;
7、商标信息;
8、产品、包装图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5年10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1类鲜水果商品上,经两次续展专用期限至2027年4月13日。
我局认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含新鲜水果零售等,结合其提交的授权书、微店销售信息、产品包装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并且存在实际使用行为,能够使复审商标在鲜水果商品上发挥产源识别功能。在无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情况下,本案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2019年06月02日至2022年06月01日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京果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