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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806421号“蒂森坊”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58:2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28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蒂森克虏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中博绿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知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806421号“蒂森坊”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335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9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的证据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消毒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医用和兽医用细菌制剂;医用营养品;空气除臭剂;牲畜用洗涤剂;兽医用药;动物用蛋白质补充剂;医用棉;假牙粘合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并未获得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信息,申请人亦未收到被申请人商标局阶段的证据,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网页搜索截图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被申请人已提交了使用证据,并均可提交证据原件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复审商标产品在天猫旗舰店的售卖销售截图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4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33年9月6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审理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9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在“消毒剂”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天猫网页售卖截图体现了复审商标及消毒液商品,并有相关购买记录予以佐证。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消毒剂”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的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在除“消毒剂”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的使用,故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消毒剂”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医用和兽医用细菌制剂;医用营养品;空气除臭剂;牲畜用洗涤剂;兽医用药;动物用蛋白质补充剂;医用棉;假牙粘合剂”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蒂森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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