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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409801号“罗莱动感LUOLAIDONGG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59:28关于第30409801号“罗莱动感LUOLAIDONGG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533号
申请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财缘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30409801号“罗莱动感LUOLAIDONGG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902137号“罗莱家纺”商标、第957007号“罗莱LUOLAI”商标、第7702004号“罗莱”商标、第16943362号“罗莱”商标、第12408563号“罗莱儿童”商标、第24类商品上的第24579049号“罗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使用在床单、被罩、被子等家用纺织品商品上的“罗莱家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淡化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三、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品牌声誉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
2、引证商标注册信息资料;
3、有关领导视察资料;
4、“罗莱家纺”达到为相关公众所认知程度的有关资料;
5、财务审计报告;
6、销售区域证明资料;
7、申请人及“罗莱”商标部分荣誉证明;
8、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
9、受保护记录;
10、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资料;
11、参与公益活动的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1日在第24类布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经审理在家具遮盖物商品上被准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不予注册。现处于专用期限内。
2、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均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五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而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上述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4类床单、被子、网状窗帘、被罩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五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而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由文字“罗莱动感”及对应拼音形式“LUOLAIDONGGAN”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具有的一定独创性的“罗莱”二字,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遮盖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床罩、被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属于密切关联商品。同时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罗莱”系列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在家纺用品行业领域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密切关联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之情形。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密切关联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时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已有考虑,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对引证商标一是否达到《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知名度及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特别保护作出评述。
此外,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李重
龚丽娟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