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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405400号“龙安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6:59:3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6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宏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05400号“龙安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228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安徽龙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果酒(含酒精)”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撤销第25405400号第33类“龙安及图”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对复审商标正常使用中,在国内市场已有较高的知名度。复审商标是申请人主打品牌,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作品登记证书;
2、企业宣传册截图;
3、企业牌匾;
4、所获荣誉;
5、商标列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6、授权书、代理合同、收据、托运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时间性及使用主体均存在明显缺陷,不应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予以采纳。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撤销复审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9年3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03月16日至2022年03月15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3、4、5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必然联系;证据2未显示实际形成时间,且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6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上述所涉主体有何关系,且该份证据体现商标与复审商标不一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龙安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