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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780671号“数隐”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04:3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76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2780671号“数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374号决定,于2023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注册人简介、注册人公益简介、注册人获得的荣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在2019年05月06日至2022年05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数据库管理用计算机软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2780671号第9类“数隐”注册商标,原第3278067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隐数”商标因复审商标被驳回注册,被申请人意图通过撤销程序阻扰复审商标正常使用,被申请人系恶意提起撤销申请。被申请人未经实际调查提起撤销申请,浪费行政资源,应当制止。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公益活动介绍、荣誉证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与复审阶段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8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库管理用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数据库管理用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是申请人介绍、公益活动介绍、申请人及“QQ”商标荣誉证书,未体现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数隐”进行了实际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