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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81570号“MOVIE PEOP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05: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657号
申请人:电影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81570号“MOVIE PEOP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包含申请人的字号,图形部分整体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及识别力,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相关公众能够识别服务来源。已有多件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目录手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MOVIE PEOPLE”及图形组合构成,其英文译为电影人,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MOVIE PEOPL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