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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996371号“中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06:3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18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鹤壁市益坤商厦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彬
申请人因第11996371号“中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186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9年4月11日至2022年4月10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该商标予以撤销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在同行业里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纯属恶意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恳请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委托授权书;
2、被授权人的介绍;
3、销货清单及定额发票;
4、代加工合同;
5、项目设计委托合同及发票;
6、微信公众号及微博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7、宣传图片及网络搜索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7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水果;干食用菌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4年7月13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4月11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10月30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委托授权书显示河南华象实业有限公司在复审期间内有权使用复审商标,该授权需结合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使用证据予以综合认证;证据2为有关河南华象实业有限公司的介绍;证据3中的销货清单及定额发票涉及的内容为宣传单页,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证据4中的代加工合同的形成时间早于复审期,且为自制证据,并无对应的发票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5为他人为申请人做品牌及产品包装设计的合同及发票;证据6为中象食品的微博截图以及微信公众号搜索截图,其中微博中并无博文内容,微信公众号截图也仅为账号登录的选项截图;证据7仅为河南华象实业有限公司的宣传页及申请人在网络中的搜索截图。
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中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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