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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361781号“R&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08:2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85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德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361781号“R&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124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在2019年03月11日至2022年03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收款收据、店铺照片等证据中缺乏与收据相对应的履行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运载工具(车辆)加润滑油服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进行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羊毛毡、热熔胶、毛线、羊毛球、羊皮(汽车皮革制品)等产品订货合同、抛光盘、羊毛毡、热熔胶、皮革制品等发票、脚垫毯、抛光打蜡等收款收据。
2、展览工程合同、报馆展搭效果图文件、展会费银行电子回单、参展相关文件。
3、店铺洗车服务相关照片。
4、抛光盘、擦车布等产品销往美国、哈萨克斯坦的电子销售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提单。
5、海绵球、抛光盘等产品照片、广告宣传照片、印刷标贴照片、包装袋、生产加工车间、公司等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6、汽车美容、换轮胎、抛光打蜡、补胎收款收据、店铺洗车服务相关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永嘉县亚美洗车器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运载工具(车辆)加润滑油服务等服务上。2018年经商标局核准,永嘉县亚美洗车器具有限公司变更名义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4、5显示对标有复审商标的羊毛毡等产品的实际销售及申请人参展事实,与复审商标指定服务无关。证据3及证据6中的店铺洗车服务相关照片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汽车美容、换轮胎、抛光打蜡、补胎收款收据系自制证据,未附正规发票等票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对上述汽车美容等服务已实际履行。综上,申请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是对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车辆)加润滑油服务等全部服务进行了真实、有效地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