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0160968号“HIRB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08:3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03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海宝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60968号“HIRB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814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海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托管协议、京东网络截图、宣传图片、销售合同、收据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洗衣机”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托管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有效的使用,且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托管协议-海宝集团公司与海宝电气公司;
2、产品委托加工合同及收据;
3、海宝国际电气有限公司销售商品的合同、收据;
4、达江商贸、亚美商贸销售商品收据;
5、HiRBO商用电器旗舰店证据材料;
6、被托管人委托他人定制宣传页合同及实物图片;
7、实物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1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洗衣机;洗衣店用洗衣机;投币式洗衣机;干洗机;旋转式脱水机;干燥机(脱水式);家用豆浆机;搅拌机;洗衣甩干机;面包机”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8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洗衣机”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申请人授权海宝国际电气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为海宝国际电气有限公司委托宁波南菱电器有限公司生产“HiRBO”、“HiRBO及图”品牌洗衣机的合同,该组证据的收据为单方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3中的收据为单方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6中的图片为单方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4、证据7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据5为网页截图自制证据,上述证据证明力较弱,我局均不予认可。综上,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洗衣机”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HIRBO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