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0655645号“L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08:4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277号
申请人: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保路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5日对第50655645号“L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21172069号“U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UL”商号经过长期的宣传与使用在安全检测和认证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
3、申请人及其“UL”证明商标在安全检测和认证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在先知名证明商标,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使用在申请人提供认证服务的类似产品上,其行为难谓善意。除此之外,被申请人还抄袭知名汽车品牌路虎的商标“LAND ROVER”,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相关行政裁定;
2、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复印件;
3、申请人商标受保护情况;
4、有关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介绍、工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宣传手册、官方网站打印件;
5、申请人世界范围内注册商标情况;
6、审计报道、图书馆检索情况;
7、UL公司提供检测服务的部分企业名单及翻译;
8、申请人出具的认证检测合格证书复印件及翻译;
9、官微宣传、微博宣传、媒体报道等宣传情况;
10、年度报道、参展情况;
11、荣誉情况;
12、申请人维权情况;
13、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14、被申请人在盖世汽车社区网站上的首页打印件;
15、天眼查上有关被申请人信息;
16、路虎公司百度百科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用点烟器;航空装置、机器和设备等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2年4月13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2年5月28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民用无人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仅争议商标一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LU”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UL”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用点烟器;航空装置、机器和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民用无人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包括商号权,损害他人商号权的前提是商号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为安全检测和认证领域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用点烟器;航空装置、机器和设备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UL”商号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LU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