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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411058号“亘丰 GEN FE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10:2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47347号重审第000000487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冯良银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47347号《亘丰 GEN FENG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24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5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22日将复审商标许可沈阳金齐创公司使用,于2018年12月20日将复审商标许可沈阳亘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证据6系沈阳金齐创公司与东明仪通(营口)置业有限公司、通辽市竣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绿天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六份,上述合同一至六签订日期均处于指定期间内,销售合同产品名称处均写有“亘丰”字样,且均有与之对应的发票予以佐证,开票主体、货物销售数量与销售金额可以相互印证。证据7系枕阳金齐创公司与沈阳商祺黄页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东北水暖资讯广告认刊协议书五份,上述协议书中广告刊登备注事项处均载明“亘丰品牌的系列产品的宣传”,协议书一至五均附有沈阳商祺黄页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其中认刊协议书三、四的签订日期处于指定期间内。证据8系被申请人提交的杂志宣传册四本,杂志发行时间超出指定期间。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5能够证明其与沈阳金齐创公司建立了商标许可使用关系。证据6沈阳金齐创公司与他人签订的购销合同体现了复审商标、“亘丰 PE-RT地暖管”“亘丰PP-R管材”“亘丰PP-R弯头”“亘丰PP-R三通”“亘丰PP-R管古”商品,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开票主体、价款及货物数量相一致的增值税发票、银行回单、广告宣传册,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地暖管、管材、弯头、三通、管古”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地暖管、管材、弯头、管古”商品并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根据其物理属性、功能、用途、生产部门和消费渠道等方面进行判断,“地暖管、管材”商品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暖气装置(水)”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弯头、管古”商品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暖装置用管子接头”构成类似商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暖气装置(水);水暖装置用管子接头”属于同一类似群组,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暖气装置(水)”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我局对原审决定中其余内容予以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亘丰 GEN F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