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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901947号“品安提尼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11:2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20号
申请人:衡阳安提尼亚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文硕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6日对第26901947号“品安提尼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安提尼亚”系列商标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5999539号“安提尼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囤积大量商标,虽然争议商标已转让,但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属于不正当手段取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案被申请人名下亦有120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使用范围,有囤积兜售的嫌疑。被申请人恶意注册行为会造成市场混乱,将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并使用多年,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现权利状态不稳定。被申请人在2015年7月3日便在第10类上申请了“安提尼亚”商标,远远早于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争议商标作为被申请人“安提尼亚”、“安提尼娅”、“安提尼亚臻爱”等系列商标的延续,具有独特设计含义。被申请人是一家专业经营女性塑身衣的企业,获得多个奖项,已成功注册了“ANTINIYA”系列商标,并进行版权登记。争议商标是受让而来,不存在恶意。被申请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注册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情况,被申请人已经对争议商标进行真实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为一家职业商标抢注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官网网站截图;
2、被申请人认证证书、所获荣誉、品牌系列活动会员登记表;
3、被申请人“安提尼亚ANTINIYA”品牌塑身衣检验报告;
4、品牌排行网相关打印页;
5、被申请人与《美丽中国》杂志签订的广告合同及期刊封面;
6、被申请人参展合同、参展图片;销售发票、合作协议等;
7、被申请人的作品登记证书;
8、引证商标原注册人的恶意报告、在先裁定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深圳鸿颜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紧身胸衣(内衣);内衣;背心式紧身运动衣;紧身衣裤;内裤;紧身围腰(女内衣);女式连身内衣”商品上。经我局核准,2019年8月8日转让至佛山市文硕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已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3、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在第5、10、16、25、35等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65件商标,包括“中脉拉卡”、“中脉拉卡体雕 LACATD”、“新品婷曼逸”、“新品梵伊漫”、“LADY PRAISE”等与他人在塑身衣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或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第29710313号无效宣告案件已经我局认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予以宣告无效,该案件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精神体现在其他条款当中。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人不享有在先商标权,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之理由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主张应予以驳回。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具体到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在第5、10、16、25、35等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65件商标,包括“中脉拉卡”、“中脉拉卡体雕 LACATD”、“新品婷曼逸”、“新品梵伊漫”、“LADY PRAISE”等与他人在塑身衣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或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虽然被申请人提交了所获荣誉、参展照片以及销售发票等资料,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塑身衣等相关商品上已使用“安提尼亚ANTINIYA”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但被申请人对上述商标的使用无法改变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的行为性质,且被申请人使用的商标与本案争议商标不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仍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带有欺骗性,以致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但未明确具体理由及事实依据,故我局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为职业商标抢注人等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品安提尼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