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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587832号“翻一翻烤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11:4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501号
申请人:陈浩 委托代理人:苏州知管家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崔叶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对第53587832号“翻一翻烤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4889857号“陈阿二翻一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晚于申请人引证商标申请日;第43495088号“翻一翻”商标、第12100036号“翻一翻”商标系被申请人受让所得,且申请人已对第12100036号“翻一翻”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被申请人系第52908420号“春满江烤肉”商标、第27949157号“春满江”商标所有人,被申请人并未将“翻一翻”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实际是将“春满江”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处于同一地域,被申请人利用这一点,通过多次不以使用为目的转让,囤积购买及注册商标,其获取商标并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是仅将商标作为对相关商户进行敲诈索赔的工具,严重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被申请人具有不正当目的注册商标,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意图,进而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翻一翻”店铺在美团、大众点评、朋友圈截图;2、申请人店铺年报目录、发票、完税证明;3、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基于对被申请人在先商标进行的重新申请注册。被申请人及其名下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2、被申请人关联企业工商信息;3、被申请人门头照片、消费小票等;4、微信宣传截图;5、其他相关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所发表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民事判决书作为质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依据。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及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案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上述破坏公序良俗的不正当注册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亦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翻一翻烤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