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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784168号“正山堂景迈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11: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775号
申请人:云南柏联普洱茶庄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裘诺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正山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4日对第31784168号“正山堂景迈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183977号“景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含有申请人母公司核心品牌“柏联”字样的“正山堂柏联红”商标,被申请人系有计划有目的的变相注册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主要商标。“景迈”商标早在2003年已经核准注册,申请人2008年通过转让取得商标专用权,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自有产品的包装图片;
2、同业经营者使用申请人的产品包装图片;
3、网站销售截图等;
4、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5、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商标注册信息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等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9年3月20日。
2、引证商标由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国营惠民茶场于2002年5月22日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03年7月14日核准注册。后于2008年4月13日转让至云南柏联普洱茶庄园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该引证商标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已经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38期《商标公告》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故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主管部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正山堂景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