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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25927号“林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12: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424号
申请人:广东林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25927号“林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40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4294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131718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纽扣;带子钩扣;拉链”商品上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针”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林氏 商标 广东林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