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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38377号“赛 S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12: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779号
申请人:佛山市康达佳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38377号“赛 S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24550号“赛及图”商标、第23568645号“SUB OHM INNOVATIONS SΩI”商标、第4555631号“赛赛”商标第4650155号“赛赛”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各引证商标之间已经共存,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赛”,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拼音“SAI”与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英文“SΩI”在字母组成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赛 SA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