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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716486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13:02关于第9716486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45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陕西杨凌天洋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君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西山予钙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97164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736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户外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被消费者所熟知,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材料(打印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参加展会照片、展会宣传图片、参展报名表、展览会合同书、展览会刊;
2、百度百科关于“第二十七届中国杨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资料;
3、宣传推广图片、产品及包装照片;
4、微信公众号截图;
5、建材供应商优选名录、建筑材料采购指南;
6、申请人企业标准;
7、产品检验报告;
8、工程施工合同;
9、所获荣誉证书;
10、申请人主要销售业绩信息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U盘扫描件、打印件及复印件证据材料,经核实,除上述证据外,另提交如下证据:
11、抖音账号视频。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7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9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9月6日。2022年6月30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服务包装或者容器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11显示的为“UVS保温装饰复合板”等商品,并未显示申请人向他人提供了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户外广告、商业询价等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北医博雅 商标 山西山予钙业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