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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514292号“佰慕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16:3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764号
申请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张海新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19514292号“佰慕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958940号“慕思 DE RUCCI D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47473号“慕思 DE RUCCI D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47819号“慕思凯奇 DE RUCCI K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001507号“慕思 DE RUC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947074号“慕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是对申请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信息及创意说明;2、所获荣誉证书;3、媒体报道、商标使用证据及推广活动照片;4、销售数据;5、广告合同及订单发票;6、申请人专卖店资料;7、相关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7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非金属托盘;相框边条;展示板”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7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垫枕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于2014年1月作出的商评驰字【2014】17号《关于认定广东大众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61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报》认定引证商标一在第20类“家具(软体床)”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佰慕思”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汉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金属托盘;相框边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木箱或塑料箱;镜子(玻璃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认为,商标与商号权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公司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二至五已在先获准注册,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理。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佰慕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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