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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577241号“VERTEXLLUMA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16:39关于第41577241号“VERTEXLLUMA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364号
申请人:首诺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哈尔滨辉道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41577241号“VERTEXLLUM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709334号“LLUM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71574号“LLUM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32372号“LLUM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明显超出其正常经营所需,并在多个平台出售其名下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抄袭多件他人知名商标,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三、申请人的“首诺/SOLUTIA”、“龙膜/LLUMAR”系列商标在建筑和汽车窗膜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达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应予以扩大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公司及其品牌的介绍;2、申请人所获证书;3、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证;4、申请人“龙膜”、“LLumar”商标实际使用及宣传材料;5、国家图书馆馆藏期刊的检索结果;6、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申请人商标受保护材料;7、相关裁定书;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出售商标页面及抄袭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防水包装物;防热辐射合成物;非包装用塑料膜;半加工塑料物质;农业用塑料膜;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聚氨酯密封物;运载工具窗户用染色塑料膜;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电控透光塑料薄膜”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7类“非包装用塑料膜;垫片(密封垫);绝缘材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VERTEXLLUMAR”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认读部分文字“LLUMAR”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包装用塑料膜;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非包装用塑料膜;绝缘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VERTEXLLUMAR 商标 首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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