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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134656号“CHANGA SANK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17:25关于第51134656号“CHANGA SANK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068号
申请人: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志锋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3日对第51134656号“CHANGA SANK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09632号“CHANG F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524995号“CHANGF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531680号“CHANGF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常发及图”商标于2002年被认定为使用在柴油机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常发及图”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影响力,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被申请人摹仿抢注申请人“常发”品牌,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极易误导公众,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若不被制止,必然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信息;相关驰名商标信息;所获荣誉;相关宣传使用材料;相关案件维权材料;相关企业合并的工商证明;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保定京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8月7日经核准在第12类拖拉机;汽车轮胎商品上获准注册,2022年8月13日经核准转让给李志锋,即现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经核准在第12类拖拉机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的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其初步审定公告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分别经核准在第12类拖拉机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权利人均为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对上述条款不再予以单独评述。鉴于引证商标二、三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但其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冲突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主要的申请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常发及图”商标的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英文字母“CHANGA SANKA”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由英文字母“CHANGA SANKA”构成,与申请人主张的“常发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难谓对申请人“常发及图”商标的摹仿,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另,《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李迎生
黄旭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CHANGA SANKA 商标 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