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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385567号“MIDO HOUS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17:49关于第53385567号“MIDO HOUS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680号
申请人:金华铭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风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任昱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8日对第53385567号“MIDO HOUS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MIDO HOUSE”品牌使用时间长达十年,通过参加举办活动、微信、微博、广播、电视、杂志广告等方面进行了大力度持续、广泛的宣传推广,取得了众多荣誉。“MIDO HOUSE”品牌同时也为多家媒体报道,产品销售至全国范围,使其为家纺行业公众所熟知,已经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MIDO HOUSE”商标相同,被申请人恶意申请10件相同的“MIDO HOUSE”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申请注册。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MIDO HOUSE”品牌反复申请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具有不良的社会影响,也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MIDO HOUSE”注册商标资料;
2、“MIDO HOUSE”店铺及商品照片;
3、“MIDO HOUSE”天猫店铺、京东店铺及相关交易情况;
4、“MIDO HOUSE”部分市场信誉评价;
5、“MIDO HOUSE”部分荣誉证书;
6、“MIDO HOUSE”品牌广告宣传材料及媒体报道材料;
7、“MIDO HOUSE”电视、广播、视频广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在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初审公告期,争议商标被提起异议,我局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日期为2022年8月7日。
2、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12件商标,其中9件商标为“MIDO HOUSE”商标,分别注册在第3、6-8、16、20、24、25、27类商品上。
3、申请人最早于2011年6月16日申请注册了第9599892号、第9599893号、第9599894号“MIDO HOUSE”商标,申请注册在第20、21、24类商品上。
我局认为,
1、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3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虽仅申请注册了12件商标,但其中9件商标为“MIDO HOUSE”商标。申请人最早于2011年6月16日在第20、21、24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MIDO HOUSE”商标,该商标的显著性较强。且在争议申请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通过CCTV-1、CCTV-2,浙江广播电视、浙江电视台、浙江城市之声、小红书等多渠道宣传推广了其“MIDO HOUSE”商标。同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浙江省。被申请人的这种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与他人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该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2、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MIDO HOUSE 商标 金华铭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