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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844156号“ENN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18: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730号
申请人:深圳恩浦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快马后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亿恩新动力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52844156号“ENN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4053141号“ENNOCAR INNOVATION PROFESSIONALS及图”商标、第21989372号“ENNOPRO INNOVATION PROFESSIONALS及图”商标、第34050437号“ENNOCAR INNOVATION PROFESSIONAL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行政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单词长度、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使用图片。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车辆用电动机;汽车电动机;陆地车辆用内燃机;陆地车辆马达;陆地车辆联动机件;陆地车辆用喷气发动机;电动运载工具;电力机车;燃料电池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汽车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9类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本案争议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因此,我局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ENNP 商标 深圳恩浦诺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