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1033436号“ecoVadi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19:20关于国际注册第1033436号“ecoVadis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13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埃科瓦迪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光荣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33436号“ecoVadi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308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ECOVADIS提供的公司官网及介绍、咨询邮件、知乎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在2018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期间内在“市场调查”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期间一直在第35类核定服务项目上持续使用。申请人有服务手册、员工名片、服务协议、与客户之间的业务沟通邮件以及互联网上对申请人“ECOVADIS”服务的评价为证。申请人商标长期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并邮寄给被申请人。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官网对企业及评估认证服务的介绍;
2、关于以上公司注册信息及“ECOVADIS”用户条款协议、注册信息;
3、申请人与以上公司的邮件往来及中文翻译;
4、以上公司的企业评估报告及相关介绍文件;
5、申请人为以上公司解答评估问题的往来邮件;
6、以下关于申请人对“ECOVADIS”的介绍视频及发布来源;
7、相关公众、消费群体对“ECOVADIS”的相关评价;
8、被申请人在互联网的品牌介绍推广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公司官网及介绍、咨询邮件、知乎截图等证据均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且证据内容所涉及申请人的经营领域为“企业社会责任评估”,实质属于3502群组的“商业评估”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并非同一种服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核定使用的“市场调查”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16)京行终2844号判决书。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供证据是因商业宣传、活动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自然产生,并非被申请人所述的自制证据,且证据内容涉及领域及服务包含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市场调查”等全部服务上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前):
9、申请人在其他案件中涉及官网的公证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3月1日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调查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2月16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或并非商标使用证据,或属自制的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源自网络的信息,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部分证据显示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即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