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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619480号“潜水艇”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19:2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12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2619480号“潜水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88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19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2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被申请人未在复审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及被授权人营业执照;
2、店铺门头、菜单、员工服装、标牌、餐巾纸、销售小票;
3、美团平台截图及评价;
4、饿了么平台截图及评价;
5、电子公章取证认证证书、时间戳视频及认证文件。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邮寄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质证意见,申请人质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济南华乐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商标局于2014年10月14日发布注册公告。2018年7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张科。2020年10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对复审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商标局裁定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2、证据1显示2021年4月1日被申请人授权济南方源股权投资合作企业(有效合伙)有效合伙企业可以使用并授权他人使用复审商标,授权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至2031年3月31日。2021年4月15日济南方源股权投资合作企业(有效合伙)有效合伙企业授权履中蹈和(山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使用并授权他人使用复审商标。2021年6月1日履中蹈和(山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王广宁可以使用复审商标,授权期限为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王广宁拥有银川市兴庆区赛柏瑞餐饮店,营业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路29号建发现代城购物中心6层美食街区19号商铺。
3、证据3、4显示在复审期间内,王广宁在美团和饿了么平台上提供了餐饮外卖服务,店铺名称及评论区的评价内容部分均显示了“潜水艇”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的复审期限为2019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29日,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授权及被授权人营业执照、美团平台截图及评价、饿了么平台截图及评价、电子公章取证认证证书、时间戳视频及认证文件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复审期间内,复审商标的被授权人王广宁将“潜水艇”商标使用在美团和饿了么平台上,并提供了餐饮外卖服务,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复审商标的被授权人王广宁提供的餐饮外卖服务为类似服务。综上,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2019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29日期间内在咖啡馆等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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