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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077576号“大眼蛙 SINCE1988M&Q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19:4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031号
申请人:广东盈佳动漫文化有限公司 (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叮当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潮汕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雅琴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77576号“大眼蛙 SINCE1988M&Q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2934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叮当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提交的其在2018年07月28日至2021年07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电商平台销售订单;2、电商平台商品链接;3、消费者评价;4、销售发票;5、实体店加盟合约; 6、门店照片;7、产品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经核对,均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我局对该阶段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进行了使用,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伪造之嫌。申请人商标在店面上的使用证据属于第35类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非25类商品上的证据。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在拼多多检索相关店铺的信息;上海叮当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各网店检索“大眼蛙 M&Q”的结果截图。
申请人广东盈佳动漫文化有限公司以受让复审商标为由申请参加本案审理,承继相关主体地位。其同时提交了经公证的手机微信内容截图。
我局将上述质证意见及证据再次交换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经实际使用,相关公证书中涉及的计划书仅为草拟的合作方案,非正式的加盟合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叮当猫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于2017年7月14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25类“服装;内衣;童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运动衫;皮带(服饰用)”商品上,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受让复审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分析申请人证据,证据1电商平台销售订单、证据2电商平台商品链接均为申请人自制证据,其易被编辑真实性难以确定;证据3消费者评价无时间信息;证据4销售发票无商标信息;证据5实体店加盟合约非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材料;证据6门店照片及证据7产品照片均无时间信息。申请人在质证中提交的手机微信内容为相关加盟合作计划的聊天记录,不能体现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已经实际销售即相关商品已经在市场流通。被申请人的在案证据亦未能形成有效完整的商标使用证据链。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当前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