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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557841号“WAN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19:4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33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震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557841号“WAN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525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合作协议、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1.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2.计算机;3.电子出版物(可下载);4.平板电脑”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均不予认可,申请人请求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20-2022年销售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
我局将被申请人撤三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平板电脑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7年2月13日。
2、经查,被申请人名下包含“WANA”标识的商标仅本案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等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由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可知,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为“WANA硬件设备及应用系统”,合同形成于指定期间,且有银行转账记录予以佐证,同时考虑被申请人名下包含“WANA”标识的商标仅本案复审商标。综上,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平板电脑”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平板电脑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