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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191700号“贵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19: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480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聚酱龙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盛享贵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贵州贵台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0日对第38191700号“贵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二、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缺乏实际使用的意图,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其他不正当手段”之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性,虽争议商标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但仍旧改变不了原注册人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注册人名下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提出的宣告无效请求理由不成立,没有法律依据。二、被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理由无事实依据。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均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上海浪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2021年9月20日,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贵州贵台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2月13日,该商标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贵州盛享贵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0年1月20日。该商标现处于撤销复审中。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一条的有关规定的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