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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41539号“一派 APEX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20:4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6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揭阳市致兴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楠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41539号“一派 APEX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83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揭阳市致兴记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茶”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撤销第1341539号第30类“一派 APEX”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对复审商标正常使用中,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2、酱油照片;
3、申请人他人签订的销售合同及转账记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对其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证据一致。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汕头一派食品有限公司于1998年6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9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食用糖果;酱油等商品上。经续展,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9年9月6日。复审商标后经转让、名义变更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04月12日至2022年04月11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中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仅能证明其经营许可的相关信息,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必然联系;证据2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形成时间,再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中转账记录未显示复审商标且部分记录形成时间未在规定期限内,其不能与销售合同形成对应关系;虽然证据3中的销售合同中显示了申请人向他人销售了“一派 APEX”鲜味酱油,但无相关发票、销售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上述销售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在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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