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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496769号“平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4 07:20:3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124号
申请人:刘姣凤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海尔电冰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1日对第57496769号“平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属于直接表示服务内容、功能、用途、质量等特点,缺乏显著性。
2、争议商标为约定俗成的行业内通用名称,即表示冰箱可以与橱柜、墙面完美贴合,平滑嵌入,带来浑然一体的纯粹感,行业内企业已将“平嵌”标识作为产品名称并配合各自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及使用。《自由嵌入式电冰箱团体标准》已成为冰箱行业普遍认同嵌入式冰箱标准。被申请人作为行业内人士且为行业标准起草者,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企图独占该服务品牌。
3、争议商标的注册将误导相关公众,该商标不应作为商标使用。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主体信息;
2、在先裁定;
3、媒体报道;
4、《自由嵌入式冰箱团体标准》;
5、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的主体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上的质量、功能等特点。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显著性,不具有欺骗性。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申请理由和主张,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并增加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人在质证提交了在先案例、新闻报道、文字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商标局于2022年1月28日发布商标注册公告。
我局认为,1、《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争议商标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自由嵌入式冰箱团体标准》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无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等证据也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功能、用途、质量等特点,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平嵌